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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来源: | 作者:jinchenkeji | 发布时间: 2020-08-17 | 2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对我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重点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我省辖区内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包括方案制定、工作通告、权籍调查、界限核实、争议调处、登记前公告等。


(二)开展中央政府委托我省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的省级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辖区内以及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省级森林公园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范围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水利厅、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全省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确定省、市、县三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开展省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做好本级承担的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河南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成果报告》确定的天然湖泊由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及睢县、潢川县政府开展确权登记。


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要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国土调查和湿地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分别承担辖区内中央政府委托市、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的湿地自然资源单元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要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或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查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明的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开展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6.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草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7.强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整合、扩容等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以上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到2022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覆盖。


(一)2020年。


1.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实施;要收集整理本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基础资料,于2020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


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开展10个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试点工作,要在国家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技术细则。同时,要会同省水利厅等共同确定省、市、县三级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分工,并做好准备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各地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2021年、2022年全省工作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要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在我省辖区内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2021—2022年。


1.省自然资源厅要全面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并总结经验,2022年全面开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本辖区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同时全面开展本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省自然资源厅指导下,2021年开封市、商丘市、周口市及睢县、潢川县政府完成辖区内湖泊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自然资源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准确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强化实时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部门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其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任务,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省生态环境厅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省级层面相关工作,督促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水流流经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市、县级水利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森林、湿地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资料和相关林业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预划分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和自然资源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督促市、县级林业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现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推进。


(四)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省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支出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为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确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